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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办理程序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3-18 16:03:26   访问:-   文字大小:+-
 

    一、受理

 

    1、公民、法人办理公证事项,要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

    2、申请公证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还须提供需要办理公证的有关文书以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3、申请公证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处业务范围并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同时,公证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申请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决定是否减免收费。

   

    二、审查

    1、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2、公证处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等方式收集证明材料。

    4、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通知当事人作补充。

    如发现有疑义,通知当事人作补充,或向有关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居委会等)、个人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技术鉴定、验证。

 

    三、出证

    1、公证处对于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可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2、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重大复杂及当事人举证不足或需要委托调查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而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公证处终止公证。

    终止公证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碍公证处查处工作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5、公证处或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错误,应当撤销。

 

    四、复议

    1、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公证和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受理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2、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受理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3、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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