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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6-28 11: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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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4号

被告知人:邓发强(身份证号码:44082219********34):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1、你个人承包广东恒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廉江市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长山镇谷邦村委会青江背村集中供水点装修工程拖欠黄祖杨等4名工人20224月共18006元的工资;2、你个人承包廉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廉江市石岭镇中山小学教学楼首层工程装修工程拖欠苏勤等8名工人20219月至202110月共47694元。我局于2022920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廉人社监指字〔2022〕第5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廉人社监指字〔2022〕第54号),你个人逾期不改正。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条及附件序号79“情节交轻”的裁量标准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贰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廉江市廉江大道北63     邮编:524400

联系人:王青云、黄焕浩   联系电话:0759-6618468



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26

















备注:1.本指告知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