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人社监罚字〔2023〕第1号
被处罚单位:廉江市荣毅针织制衣厂
地址(住所):廉江市安铺镇南大街民建路168号内7幢
案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拖欠黄小霞、罗素卿、吴菜连等39名工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共196996.6元。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该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廉人社监指字〔2023〕第19号),限期于2023年2月28日前进行整改,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廉江市荣毅针织制衣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3份、廉江市荣毅针织制衣厂提供的资料(员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廉人社监指字〔2023〕第19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廉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费书(附后)的指引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廉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廉江市廉江大道北63号 邮编:524400
联系人:王青云、黄焕浩 联系电话:0759-6618468
廉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