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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违法举报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23 10: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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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环节发生的侵害社保基金(包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不包含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导致社保基金损失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主要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参保、补缴资格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2.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结算;

4.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6.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违反规定设置、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造成基金损失的;

2.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渠道

可以通过电话、网站、微信、信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23336621007

网站举报:http://www.lianjiang.gov.cn/qtlm/yqlj/ljzfbm/ljsrlzyhshbzj/index.html

邮箱:lyr13724717327@163.com

微信:”廉江人社”微信公众号

信件、来访举报:廉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股

三、相关法规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以及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支出基金或者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不 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认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依法重新认定和审核;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导致少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四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经办规程》第六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