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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小摊贩经营场地划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8-01-16 10:16:18   访问:-   文字大小:+-
各有关单位及个体户: 为了规范市场的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的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市场附近的小摊贩经营场地进行分类划分管理,具体如下: 一、小摊贩的铺位必须按市场的布局规划在指定的铺位地段经营,即新和路邮政支局西侧和中山大道一中门口; 二、各摊贩使用的面积,不得超过划定的面积,有固定房屋的必须做到入室经营、门前三包; 三、不得经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的食品; 四、自觉遵守工商、物业管理站和城管的管理,遵章守纪,做文明摊档; 五、营业期间不得产生油烟,污水和垃圾,每日收摊时,必须搞好卫生,把垃圾投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六、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十二点,以免影响居民和住户的作息时间; 七、自觉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遵纪守法; 八、本通知从2016年1月4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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