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廉江市人民法院(2024)粤08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我局对下列人员列入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人员名单.docx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