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1-28 15:24:16
【打印】 【字体: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21118日     

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精神,缓解企业转贷难、转贷贵问题,设立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专门为廉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实体经济企业提供临时性周转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筹集专项资金,并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廉江市支行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代表政府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粤财普惠金融(湛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签订专项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粤财公司负责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督促粤财公司规范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银行机构开展专项资金融资业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市重点项目库,将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实体经济企业名单提供给市金融工作局。

(三)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引导实体经济企业积极利用专项资金政策缓解转贷难题;将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贸出口备案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的有效名单书面提供给市金融工作局。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引导企业诚信规范经营,对转贷企业的动产抵押、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商标、专利质押等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市统计局:负责将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的有效名单书面提供给市金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筹措专项资金,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市金融工作局与粤财公司开设的专项资金共管账户,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设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确保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廉江市支行:协调和支持银行参与专项资金合作,服务实体经济企业转贷。

第六条  粤财公司与市金融工作局签订专项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在市金融工作局的监督管理下,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粤财公司对使用专项资金的转贷项目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担保,每一笔转贷项目的担保责任金额为10000元,担保费为100元。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范围:

(一)注册地在廉江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纳入“小升规”培育库企业、外贸出口备案企业和列入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实体经济企业。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纳入“小升规”培育库企业、外贸出口备案企业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提供名单。

(三)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由市统计局提供名单。

(四)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实体经济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名单。

(五)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依法报送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纳入统计处罚、统计失信的企业不得享受转贷扶持。

(六)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

况,按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优先原则办理。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八条  在廉江市注册成立或在廉江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银行可申请合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应当向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并与粤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转贷范围。扶持对象企业在我市辖区银行的贷款转贷、提前还款续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根据企业需求和合作银行意愿,可支持有抵押类贷款开展跨行转贷业务。

第十一条  单笔限额。单个转贷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金额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放贷)额度以内,且不超过5000万元。确有需要超出限额的,需经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二条  使用期限。同一银行内转贷业务专项资金单笔使用时间不超过10。跨行转贷业务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期限以粤财公司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资金使用费。专项资金使用的前5天,每天使用费按央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天);超过5天的,从第6天开始的每天使用费按央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LPR)两倍计算(计算至天);专项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1天内完成的,按1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二)担保费。按每笔转贷项目100元收取。

第十四条  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在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支付。专项资金使用费按使用时间为10(跨行转贷的按15天预缴,由企业直接支付到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归还后由粤财公司核算后多退少补。担保费由企业直接支付到粤财公司指定的担保费收款账户,并由粤财公司向企业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托管费用。专项资金委托管理费用每年按照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0.5%核算,具体由市金融工作局与粤财公司协议约定。委托管理费用从专项资金产生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向市财政申请。

 

第七章  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转贷申请。企业于贷款到期30日前向银行提出申请转贷,并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廉江市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三)合作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银行审核。合作银行于企业贷款到期15日前将审核同意转贷项目资料报粤财公司。

第十八条  项目报备。粤财公司将转贷项目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市金融工作局书面下达项目给粤财公司和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转贷操作。粤财公司通知转贷企业预缴资金使用费,签署《委托担保承诺函》并支付担保费。粤财公司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合作银行负责办理续贷,并将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转回专项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跨行转贷。由企业申请不动产办理顺位二押,原贷款银行使用专项资金还贷,新放贷银行负责放款和转回专项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每笔转贷业务完成后,粤财公司应将转贷项目资料建档备查。

 

第八章  监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总体监控。市金融工作局与粤财公司在每个合作银行开设专项资金共管账户,独立存放专项资金,与粤财公司其他资金隔离,专户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转贷使用中实施全程封闭管理。对于市金融工作局批准的转贷项目,粤财公司将专项资金转入合作银行指定的专门账户,由合作银行负责办理还贷、放贷,并将专项资金按时、足额转回专项资金账户。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制度。粤财公司应建立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每季度统计专项资金业务数据,报市金融工作局。与合作银行之间建立必要的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互通信息,共同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防控。合作银行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转贷资金的实施当作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行动,落实专人全程跟办相关手续,对还贷及放资金要实时跟踪划拨到转贷资金账户,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行和安全回流。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市金融工作局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审计费用从专项资金收到的资金使用费、利息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申请企业、合作银行、粤财公司存在如下情形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申请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私自向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倒卖专项资金使用指标;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专项资金发生损失;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专项资金的。

(三)粤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政府申请对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专项资金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2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8月1日印发的《廉江市扶持制造业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廉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链接】http://www.lianjiang.gov.cn/zwgk/gjzwxx/zcjd/content/post_1409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