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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8-06 1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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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各单位:

  《廉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十三届第131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十六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廉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全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海难事故、油气管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刑事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四个级别。

  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全市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发生在廉江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发生在跨县(市、区),涉及本市的机构、单位和人员,需由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4)超出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及跨镇行政区域,需市政府协调处置一般以下的突发事件。

  1.6 预案体系

  廉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预防和应对全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预防和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3)部门应急预案。是指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地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各镇政府(街道办)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村(居)委会的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等。各镇政府(街道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民俗节会、庆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市长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廉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市长兼任主任。市应急委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市应急委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跨县(市、区)以及需要湛江市委、市政府及湛江市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制订全市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重大防御措施及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指挥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定期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检查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为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职责: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拟制市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提出相关规划建议,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接收和办理向省、湛江市、廉江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平台、预警平台建设;负责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相关工作等。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按行业类别,下设14个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指挥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该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制度,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运行机制等,并报市政府备案。

  2.4 镇级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成立廉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五大类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研究探索应急管理发展方向,提议解决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1)本市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2)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控制体系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能力。

  (3)各类工程建设或大型活动,要根据行业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备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落实相关制度和安全责任。管理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加强安全防范,提升防范和处置能力。

  (4)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台风、洪涝、低温冰冻、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排放、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5)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市应急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分析发展趋势,制定防范措施,并定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最大限度地遏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

  3.1.2 监测

  (1)各镇政府(街道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及时排查整治风险隐患。

  (2)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村(居)委会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1.3 预警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社会安全类事件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但不划分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按《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步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等国家、省、湛江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应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镇政府(街道办)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响应与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各镇政府(街道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6600070)和向市应急委办公室(值班电话:6673263)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补报书面材料;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尽快通过电话向湛江市委值班室、湛江市政府值班室报告事件的简要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湛江市委值班室、湛江市政府值班室,并抄送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须在1小时30分内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凡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敏感事件,应在40分钟内报告省委、省政府,来不及书面报送的要先电话报告,并在随后40分钟内补报文字材料,同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报告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2.3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处置,涉及两个以上镇(街道)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由湛江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和本市共同组织应对处置;

  Ⅱ级以上(含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由省及湛江市组织应急力量应对处置,本市政府按照省、湛江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部门(单位)全力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  响应程序

  (1)响应准备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马上收集与事件的有关信息,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应急委办公室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事发单位应急救援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向市政府报告险情;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应急委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件现场指导救援。

  (2)启动响应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市应急委办公室根据事件处置情况,研判应急响应级别,当达到Ⅳ级响应条件时,马上向市政府、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报告事件情况,请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领导下达Ⅳ级应急响应命令,任命现场指挥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委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应急指令,通知有关应急抢险和应急保障等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抢险。

  调度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抢险队伍、装备、专家参加现场抢险救灾。

  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副指挥官、各成员单位到位,组织有关专家会商,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各成员单位按专项预案中确定的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现场救援情况。

  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和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3)现场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营救、保卫警戒、伤员救治、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影响人群的应急疏散、现场抢险、现场监测、应急保障、洗消和现场清理等多项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或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响应升级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救援和事件态势发展状况,当险情未能有效控制或超出现有应急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由市政府决定向湛江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由市政府商请驻地部队支援。

  当湛江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增援力量到达事件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全力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征集和补偿。根据现场救援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就地就近首先征用”和“先征集确认、后清算补偿”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对社会应急资源进行紧急征集、使用,特别紧急情况下,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可现场紧急征集、使用,随后报请现场指挥部进行有关确认和登记。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和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立即开展应急补偿工作,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6)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发生突发事件或其它敏感性事件时,市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党委和政府应对措施、事件处置进展和公众防范要求等,并根据社会舆论情形和应对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网络监控部门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监控,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防止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负面炒作、误导公众舆论和其它严重影响事件处置和社会稳定的现象发生。

  3.2.5  结束响应

  现场指挥部和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确认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已基本消除事件风险应降低当前响应级别时,报请市政府或通过市政府报请湛江市政府批准后,宣布降低响应级别或结束应急响应,必要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结束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紧急征用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赔偿,并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做好事件处置后的疫病防治和污染消除等工作,防止产生次生灾害。

  3.3.2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需要市政府支持和组织建设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需要,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森林防火、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化品事故等救援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级、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应急资源,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强化专业培训、补充必要的装备物资,建立反应快、综合性强的应急救援队伍。

  (3)志愿者救援队伍。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设“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市防灾减灾委、团市委等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4)军警应急力量。加强军地协调联动和综合演练,建立和完善军地协同和快速反应机制。必要时,快速商请廉江驻军和武警力量支援,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及民兵应急队伍的作用,有效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特殊行业突发事件。

  4.2  经费物资保障

  (1)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专家课题研究、应急专业培训、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救援装备维护、应急值守和救援工作经费等,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公众参加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3)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为紧急情况下提供物资保障做好准备。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我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到位,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完善市、镇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等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做好我市紧急情况下的血源、食品、药品以及人员基本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和用具的储备、供应和管理工作。

  4.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组织医疗用品、药品的储备和准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医疗卫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等工作。

  (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和院前急救到院内救治的工作实际,由市政府指导或直接组织救治工作,通过医疗保障体系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是突发事件人员救治和防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事发地医疗卫生和流动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医源污染、病毒传播等次生灾害发生。常态下要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4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交通运输和管理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加强与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与联动,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通得了、赶得上、运得到。

  (2)发生影响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公路局廉江分局和其它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影响情况赶往现场协调组织指挥,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安全畅通。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 人员防护保障

  (1)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地面避难场所、地下人防工程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有良好的通信、救治、通风、防水等设施设备和基本生存、生活条件。

  (2)应急避难场所(含地下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避难期间所需通信、救治、生活服务保障,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维护和保障工作。

  (3)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做好事发地社会公众和救援处置人员的防护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人员防护用具、用品和食品由相关职责单位分工负责,做好筹措、储备、管理和保障服务。

  4.6 通信保障

  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畅通。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应急通信基础网络支撑系统、应急广播电视信息传播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保障工作。

  (1)建立和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通过建设市应急指挥平台、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实现与各部门(单位)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和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形成以市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的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市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顺畅,指挥有力。

  (2)遭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通信网络遭到毁损时,相关运营商应立即调派专业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公众基本通信联络。当常规通信网络中断或可能出现影响应急处置通信时,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网络运营商要充分利用卫星通信手段,重点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

  5 培训与管理

  5.1 全员培训

  (1)市委党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公共危机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列入各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应急宣教资料。宣传、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和广播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市教育局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在校学生应急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突发事件现场观摩教育学习,观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教育片,提高学生安全防护、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2 专业培训

  (1)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岗前培训和专业救援培训,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广泛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分专业类别和人员类别,做好后备应急力量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2)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救援和防护应急演练。各类应急预案演练频次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执行。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民众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全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监督与奖惩

  (1)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期间,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稳控和处置过程进行倒查、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纪委监察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细化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灾害、衍生次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已接到突发事件预警或已接到救援处置指令,但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④不服从上级政府和有关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⑤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⑥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⑦不及时归还被征用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  附则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和解释。市政府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链接】http://www.lianjiang.gov.cn/zwgk/gjzwxx/zcjd/content/post_1137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