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府办〔2018〕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廉江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园林局反映。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廉江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挖掘、地下管线施工挖掘行为,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以及未纳入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企业厂区内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园林局是廉江市市政工程的主管部门,履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和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修复工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市政园林局实施本办法。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城市重点工作确定后,应召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电等专营单位通报情况,交流、确定各部门年内施工项目。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实行网上受理、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电等专业管线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度管线敷设挖掘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统筹制定挖掘城市道路修复的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未提报年度计划的挖掘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安排道路挖掘计划。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安排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同步规划、同步施工。
第七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挖掘或者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按规定依法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八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抢修及立杆挖掘的不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
(四)挖掘城市道路平面图。
(五)施工方案。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及扬尘治理承诺书。
(七)施工企业诚信档案。
《廉江市城区道路挖掘项目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制作,应当包括申请单位、施工内容、具体位置、挖掘的期限和面积、修复方案、修复完成时间等内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不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的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因挖掘国道、省道、县道与城区路段交叉的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公路管理部门意见。
因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挖掘道路的,施工方案还应当报桥梁、隧道原设计单位认可,或提供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技术论证意见。
因挖掘城市道路需临时封闭道路、调整公共汽车交通线路或者站场的,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交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申请挖掘获批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挖掘,应当做好公示、警示标志,设置围挡等防护措施。
掘路施工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钢板围护挡板上设置掘路工程公示牌,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掘路长度超过200米的,要每隔100米处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
加强施工路段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开挖范围、施工期限,杜绝未经审批和超范围、超时限开挖施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或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能提供合法文件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在2个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二)在施工现场张贴《廉江市城区道路挖掘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以接受监督。
(三)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四)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在当日必须清理完毕。
(五)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六)敷设地下管线的,后敷设的地下管线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七)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八)铺设地下管线应优先采用顶管等非开挖施工先进技术。
(九)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通知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挖掘国道、省道、县道与城区路段交叉的城市道路的同时报公路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需有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纪要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应当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不按审批部门批准内容和有关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报市对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和问责。
第十八条绿化带、公园广场以及工业园区的开挖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由廉江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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