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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8-31 15:14:27   访问:-   文字大小:+-

廉府〔2017〕4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各单位:

《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7]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或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分为中心城区内村民和中心城区外村民。

城市规划区是指在《廉江市城市总体规(2010—2020)》中划定、包括中心城区在内、规划面积160平方公里的城市重点建设和控制区域。中心城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及为保证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进行控制的城市中心区域,规划面积67.03平方公里。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实行分类编制,因地制宜,尊重自然,传承特色。

镇政府(街道办)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内村庄整治规划 ,指导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外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村庄规划,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指导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实行分级建设管理。

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管理,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受理审核后上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管理,由属地镇政府受理审批,街道办管理的由街道办审核后上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等企业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村民建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村庄规划未经批准,村民建房只能在原宅基地上建设。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和村庄规划批准后,按规划实施建设。

第七条  鼓励村民建设公寓式住宅。公寓式住宅是指区别于单家独户式住宅的多户村民集中建设居住的单元式住宅。

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具有本土特色元素,禁止无证设计、无设计图纸建设。

第八条 城市非农业人口(含华侨),除原为农业人口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以外,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二章  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九条 中心城区内的村民建房申请规划报建,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受理,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中心城区内城中村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已编制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并经审批的,按经审批的规划实施建设。

(二)未编制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或规划未经审批,但村民申请建设自住房不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实施的, 建筑基底面积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按《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廉府办〔2013〕21号)的三(一)1、三(一)2、三(一)3和三(二)2条规定执行,首层层高不超过4.5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3.4米。

(三)村民宅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风貌街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其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层数、高度、色彩必须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已纳入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应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如维修加固难以实施的,可以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申请重建。

(四)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二)、(三)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形式征收土地。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一)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村民建房申请下达规划设计条件所需提交资料:

1.填报《廉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宅基地用地手续(村民小组在《廉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的意见栏说明该宗地使用的历史沿革、现使用人及用途,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予以核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出具宗地界址图,各单位盖章确认。);

4.属于危房的,提交危房鉴定报告书;属于改(扩)建加层的,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

(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

(三)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写《廉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批表》、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测量图,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三章  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到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申请规划报建,镇政府负责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街道办管辖的,由街道办审核后上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符合村庄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

(一)已编制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并经审批的,按经审批的规划实施建设。

(二)未编制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或规划未经审批,但村民申请建设自住房不影响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实施,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 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层高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和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二)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报建、规划核实手续:

(一)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廉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宅基地用地手续(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在《廉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的意见栏说明该宗地使用的历史沿革、现使用权属人及用途,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予以核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出具宗地界址图,各单位盖章确认)、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式3份(含电子版)到属地镇政府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街道办管理的,资料由街道办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房屋竣工后,村民填写《廉江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批表》、携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向属地镇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由街道办管理的,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章  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建筑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建筑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廉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经过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部分)设计图纸;

(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村民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村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公寓式住宅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报建的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助规划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内村民建房进行规划批后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中心城区外村民建房的规划批后管理。

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二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由属地镇政府依法查处或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村民建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骗取建房审批手续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并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联合执法拆除其建筑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镇村民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廉府办〔2013〕21号)中关于城中村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廉江市村民建房审批表.doc


 

主办单位: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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