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府〔2017〕4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廉江市中心城区镇中心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廉江市中心城区镇中心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住建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参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中心城区、镇中心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 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 违法建筑符合以下(含本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乡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
三、严重影响城镇景观;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又无法采取措施改正;
五、其他严重影响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依法应当拆除。
前款规定的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因拆除会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处理。
第四条 于2016年4月25日前建成或在建未完工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按以下(含本数)方式处理:
一、未批先建,不属于本方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建筑由镇政府(街道办、廉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村(居)委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依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符合规划的免予处罚;补办规划报建手续后,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保留使用。
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村(居)委负责核实违法建筑的土地来源、现状层数、建成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出具审查意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审查意见须明确现状建筑的规划用地性质、允许建设层数及现状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等内容,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须明确土地使用权属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等内容。
二、未批先建,建筑层数9层以下(含本数),不属于本方案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建筑,建筑层数突破《廉江市城市规划区居(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廉府办〔2013〕21号)有关规定,于2013年10月17日前建成的,依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按其建成的单体建筑面积分类处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按单体建筑工程造价6%处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按单体建筑工程造价8%处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按单体建筑工程造价10%处罚;于2013年10月17日后建成的,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划部分,不能拆除的,按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处罚后,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保留使用。
三、未批先建,房屋层数9层以上(不含本数),不属于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按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至9层以下(含本数),剩余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应规定处理;不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整改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单体建筑造价10%的罚款。处罚后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保留使用。
四、经依法批准建设,但超出允许建设层数,房屋层数9层以下(含本数)的,依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建成时间于2013年10月17日前的,按其超出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分类处理:超建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按其超建工程造价5%处罚,超建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按其超建工程造价6%处罚,超建10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按其超建工程造价8%处罚;建成时间于2013年10月17日后的,按违建部分的市场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处罚后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办理产权登记。
五、经依法批准建设,但超出允许建设层数,房屋层数9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职能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的规定时限内自行整改拆除至9层以下(含本数)的,按本条第四款相应规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不自行整改拆除的,超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单体建筑造价的10%罚款。
第五条 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当事人可以凭《廉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附件)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办理复工建设、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2016年4月25日后动工但规划报建手续尚未完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动工前主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图件资料的,自窗口受理之日或规划部门受理设计图件审核之日起即视为建设方案已报批备案,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可免予规划处罚;影响规划实施的,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依法拆除或没收违法收入。
第七条 本方案实施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尚未履行的,继续执行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骗取办理相关手续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组织查实后,职能部门撤销原办理的手续。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理意见,完善执法手续,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组织拆除本行政辖区内不能保留使用的违法建筑。
市直有关部门不得为未经处理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报批、报装等手续,已经办理的,接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的通报后,予以撤销。
第十条 拒不接受行政处理、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在建违法建筑当事人,由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向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等部门(企业)发出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和网络信号的通知,相关部门(企业)应当执行。同时,向市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列入“信用湛江”诚信平台。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等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由属地镇街牵头组织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计算违法建筑罚款所依据的工程造价按照廉江市政府公布的最新版廉江市房屋建设工程经济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廉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
廉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
当事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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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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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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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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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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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
违法建筑地址 |
街道办(镇) 路 村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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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底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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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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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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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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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性质 |
□少批多建 □未批先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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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用途 |
□住宅 □商用 □集体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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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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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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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镇、管委会)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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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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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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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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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强制拆除(含局部拆除) |
拆除 层 平方米。 其他: |
2. □ 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
□ 没收该违法建筑 层 平方米。 □ 没收违法收入 元。 |
3. □ 罚款,暂时保留使用 |
罚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后暂时保留使用。 |
4. □ 罚款,登记确权 |
罚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 |
5. □ 免于行政处罚,补办手续,登记确权 |
免于行政处罚,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 |
当事人承诺及签名 |
本人填报的情况和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真实有效,对处理意见完全接受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履行,如因虚假报资料、拒不接受处理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负责并承担全部后果。 签名: 年 月 日 |
查违办意见 |
根据《廉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廉府发[2017] 号)规定精神,对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如下处理: □ 经审查,适用上述第□条处理意见,已经执行完毕。 □ 其他补充事项:
□本违法建筑已处理结案。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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