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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政银保”合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6-17 10:29:51   访问:-   文字大小:+-

廉府办发〔2017〕6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廉江市“政银保”合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廉江市“政银保”合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的要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87号)、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发〔2016〕26号)等,为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落实农村普惠金融措施,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的投入力度,创新政府部门、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合作服务“三农”模式,市政府决定推行“政银保”合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实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为前提,政府财政投入的担保基金作担保,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作为保障,构建共同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模式,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成立市“政银保”合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联席会议和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金融的市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中国人民银行廉江市支行、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市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市“政银保”合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重大事项以及进行申请贷款项目会审,可以授权市“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审批、确认贷款担保。工作机构由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三个层面组成:

(一)政府部门。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下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廉江市支行),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负责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经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授权的贷款审批和担保确认工作。各镇相应成立“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主要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

(二)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条件:在廉江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考虑。其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会审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三)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的条件:合作担保公司的条件: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成立,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经过年检,按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且主要留存于银行或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在80%以上(含);财务制度健全,能按财政部公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日常财务处理,并按规定向合作银行报送规范的财务报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已建立对担保事项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股东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股东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恶意抽逃担保机构资金行为;经金融系统等级评定,获得B级(含)以上等级。其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担保业务。

在廉江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其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设立“政银保”合作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基金

在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中用1000万元作“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简称担保基金),用于为本市农业企业和农村种养专业户向合作银行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四、合作农业贷款的方式、对象及条件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式

1.抵押贷款。指由借款人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和第三人提供房产或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保证贷款。指由借款人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抵押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发放的贷款。

(二)贷款对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导向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专业户,均可申请成为贷款对象。

(三)贷款条件(对种养专业户不作下列2、3两项条件要求):

1.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2.在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的农业企业;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所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其成员年度到期贷款本息还贷比例达到有关标准,不达标的不能参加下年度的贷款;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但自己能够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的除外。

五、办理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自愿向所在镇“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镇“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合作银行进行业务受理和贷前调查;

2.合作银行收到镇“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递交的贷款初审资料后,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额度及期限,并出具《“政银保”贷款审批意见书》送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审批;

3.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授权办公室负责审批,批复同意后出具《担保承诺书》,并将贷款《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送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

4.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公室《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诺书》和审批资料后进行核对,无误的出具保单,并将保单送合作银行;

5.合作银行收到市“政银保”办公室《担保承诺书》和审批资料,以及合作保险公司保单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放款手续。

(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发放“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的五倍。根据各经营主体、种养专业户的资信情况,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单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担保基金总额的10%。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合作三方一致同意后可适当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六、贷款的逾期赔付、追偿分配和追偿责任

(一)贷款逾期的赔付和追偿分配“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保费保证贷款担保费应控制在担保产生有效期内贷款利息的50%以内,担保费由借款人负担支付50%,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补助50%,每户借款户年度补助保费总额不超过0.5万元。当贷款(指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免赔部分由合作银行负责承担,在合作保险公司年度赔付总额内,合作保险公司承担其余损失;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30%,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承担70%。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赔付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市“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联合负责向借款户追偿逾期贷款,追偿成功后,三方按各自的已赔付比例进行分配。

(二)贷款逾期追偿的做法及责任。贷款户贷款逾期出现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市、镇“政银保”合作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市、镇“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协调指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如遇个别有意逃债或确因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户,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要采取法律途径追讨。贷款本金逾期后三个月,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保险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的应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需在合作保险公司理赔后10个工作日内承担担保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若与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市“政银保”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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