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府办发〔2017〕6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廉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廉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机构是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条 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规范服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提供法律法规解答和服务指导。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登记、备案手续,进行交易和档案管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收集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让、互换、转包、出租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按《廉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执行),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经营权后,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或再流转的,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农村产权机构出具《廉江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二章 流转交易的一般程序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转出方具备有转出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投资、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政策性规定;
(五)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鉴证书—变更登记及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应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有意愿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采取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出方,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农用地权属证明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三)转出方的身份证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
(五)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合作组织流转的,需有转出方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留在花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转出方的还应提交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出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与转出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有意愿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采取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 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证明材料(受让方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受让方对转入标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土地流转用途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与受让方签订《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与受理的需求信息进行分布。发布的信息应包括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发布的渠道包括廉江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廉江市农业信息网、公开公示栏、市场内LED显示屏或合作机构和媒体等。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有交易意向的转出方和受让方进行洽谈、协商。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三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结合转出方和受让方情况,可以采取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招标投标、公开竞买等形式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成交后,流转双方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易鉴证书以及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到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采取转让、互换、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程序及提供材料要求,依照交易机构及相应业务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作为转出方的家庭承包经营者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对其他转出方、受让方只收取交易服务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方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若与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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