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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6-15 08:46:51   访问:-   文字大小:+-

廉府办发〔2017〕5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各单位:

《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相关规定”的要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规范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廉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发生的登记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廉江市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廉江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养殖场、水面、农业种植基地、观光农业基地、家庭农场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利益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达成抵押、贷款合同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权证材料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七条  抵押期限为主合同载明时限并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八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得办理权属变更业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为本人或担保他人债务履行抵押。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不动产权证明书》。

第十二条  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程序

(一)抵押登记申请;

(二)抵押登记审核、登薄、发证;

(三)核发《不动产权证明书》。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及抵押权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十五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抵押、贷款合同书后,双方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首次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鉴定书》;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六)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变更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不动产权证明》。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履行完毕、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不动产权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挂失、补办《廉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查询其有无办理抵押登记。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挂失。

第二十三条  在廉江市政府出资办理的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优先考虑购买已抵押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保险(林木、作物、动物),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该保险项目的第一受益人。建立银行与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沟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主办单位: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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