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复印、打印营业场所
一、法规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除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范围以外的复印、打印业务);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 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人、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交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协议)书;
(五)现有印刷设备清单;
(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八)企业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管理制度。
四、审批程序:
廉江市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审核→现场考评→审批→廉江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六、发证机关:
廉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