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事指南
廉江市教育局 2017-04-28发布 2017-04-28实施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申请终止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审批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3.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八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廉江市教育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为廉江市教育局。
四、许可条件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申请审批表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 终止办学申请报告 | 民办学校自己提出终止办学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镇政府(街道办)、镇中心小学(学校)意见“同意终止办学”或“不同意终止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镇中心小学(学校)提出终止其办学资格。两种情形均需说明理由,并说明师生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情况。 | 1 | 0 | 纸质 |
| 理(董)事会有关决议 | 需有理(董)事会成员表决签名 | 1 | 1 | 纸质 |
| 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1 | 1 | 纸质 |
| 关于学校善后问题处理的安排报告 | 加盖单位公章 | 1 | 0 | 纸质 |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与申请书一致 | 1 | 0 | 纸质 |
| 单位印章 | 由审批机关收回印章。 | 1 | 0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工作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9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廉江市教育局教育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廉江市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廉江分厅(网址:http://ljbs.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遂溪县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廉江市教育局教育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教育局教育股窗口
窗口地址:廉江市建设西路8号2号楼二楼教育股
窗口电话:0759-6683301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0759-6683301)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ljbs.zjwsbs.gov.cn,可电话投诉(0759-668850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湛江市教育局;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76号;电话:0759-3338936;网址:http://www.zhjedu.cn/。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湛江市绿华路38号;电话:0759-8219928;网址:http://www.zjkf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