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
和管理工作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湛教〔2016〕134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 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办园资质合格。幼儿园办学相关证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提供校车服务的需有校车使用许可证等)齐全、有效,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
2. 收费合理。幼儿园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幼儿人均月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所在区域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并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5. 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6. 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得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全国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执行教职工培训制度,重视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
(二) 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可向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法人基本情况、幼儿园概况、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
(2)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和教育行政部门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本学年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合格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意见书、提供校车服务的需有校车使用许可证、已评级幼儿园需提交相关教育督导等级评估文件,以上证照文件只需提交复印件。
(3)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
(4)在职幼儿教职工的花名册、健康证,园长和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仅提供复印件;
(5)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工作、安全、卫生、保健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
2.认定。各镇中心小学(学校)对提交申请资料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查和实地考察,初步拟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根据本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需在受理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
3.公示公告。经审核后,将拟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幼儿园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存。
4.发文认定。市教育局对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本级财政、发展改革、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
(二)加大财政扶持
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三)加强保教帮扶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捆绑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提升普惠性民办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认定管理
我市普惠性幼儿园每年认定1次,每年申报时间段为:8月1日至8月31日,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继续申报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单位,需在到期后重新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工作细则的认定程序进行重新认定。
(二)加强质量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 指引(试行)》。
(三)加强收费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结合本地各类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社会监督
市教育局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举报电话:6683301,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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