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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23年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经典案例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6-26 16: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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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应急管理局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公民普法,警示教育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企业、执法人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的素材全部来源于实际发生在公民身边的执行案件,从观感上更靠近公民,更容易得到公民的关切,也更能为公民接受。

案例1:

【标题】

廉江市青平潘某烟花爆竹专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没收非法物品;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1经营管理情况:《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3 1 12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廉江市公安局和廉江市烟花爆竹协会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队,对廉江市青平镇一家烟花爆竹专卖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这批非法烟花爆竹,20231 16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青平镇人民路的屋主简某进行调查询问,查实简某与其儿媳潘某以廉江市青平潘某烟花爆竹专店的名义购进这批非法烟花爆竹。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查证,廉江市青平潘某烟花爆竹专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烟花爆竹店积极配合调查和完成指令整改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 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立案日期为2023119日,结案日期为2023215日,廉江市青平潘某烟花爆竹专店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令整改指令内容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20221226日,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3年湛江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打非”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要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好岁末年初廉江市烟花爆竹购销旺季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协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其中廉江市青平潘某烟花爆竹专店储存有外省运来的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该烟花爆竹零售点所在地青平镇地处广东广西两省交界,疫情放开后,两省货物交通限制影响减轻,外省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流入我省风险提升;此外,外省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仅没有经过质检部门的检测,也没有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去生产,安全风险高,且非法流入我省,存在漏税行为,挤压正规产品销路,影响恶劣,因此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顶格处罚,坚决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厂家的气焰。

案例2:

【标题】

廉江市石城某某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4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基本案情】

2023131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石城某某爆竹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查证,廉江市石城某某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烟花爆竹店积极配合调查和完成指令整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依法从轻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立案日期为202327日,结案日期为2023223日,廉江市石城某某爆竹店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令整改指令内容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根据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3年廉江市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好岁末年初廉江市烟花爆竹购销旺季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协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其中廉江市石城某某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的违法行为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营造良好的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3:

【标题】

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者;非法销售经营;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行政处罚

【要旨】

1.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4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基本案情】

2023323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队,对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且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的违法行为涉及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2.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2.4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202332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进行立案处理,2023419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结案。

【处理理由及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立案日期为2023327日,结案日期为2023419日,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令整改指令内容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根据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3年廉江市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好清明期间廉江市烟花爆竹购销旺季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协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其中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该烟花爆竹零售点所在地塘蓬镇地处广东广西两省交界,疫情放开后,两省货物交通限制影响减轻,外省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流入我省风险提升,因此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坚决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厂家的气焰。

案例4:

【标题】

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要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3130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廉江市公安局和廉江市烟花爆竹协会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队,对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店储存有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这批非法烟花爆竹。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的违法行为涉及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02326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进行立案处理,2023221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结案。

【处理理由及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2023220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作出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立案日期为202326日,结案日期为2023221日,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令整改指令内容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根据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3年廉江市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好岁末年初廉江市烟花爆竹购销旺季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协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其中廉江市河唇某某烟花爆竹店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自身和他人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营造良好的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

【标题】

李某某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 行刑衔接

【要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的2.1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202351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雅塘镇派出所在雅塘镇高某村委樟某村查获廉江市某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未经许可给私人机械零售柴油。经我局与雅塘派出所调查询问,此人在廉江市某石化有限公司从202245月份开始给车板核电工地的宜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机械加油,加油采用零售模式,有公司车辆拉油直接加至工程车辆,由车辆车主直接付款。2023517日,廉江市某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收到雅塘镇客户的消息,需要200升柴油,于是李某某于湛江中海油某油库购买柴油,将这批柴油拉至雅塘镇高某村委樟某村,正在为客户钩机加油时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和雅塘镇派出所民警联合查获。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查证,李某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经裁量,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12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将李某某移交给廉江市公安局处理。2023518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向廉江市公安局移送李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作业罪案的相关材料。518日,廉江市公安局认为该案涉案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查(案号:A4408816200002023050007),并将《立案告知书》发到我局。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刑衔接程序已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202210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该决定自202311日起施行。自本决定开始施行以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非法经营柴油案数起,但由于没有公安机关的配合,致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控制。李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与雅塘镇派出所精诚合作,及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并制作和保存案件相关材料,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标准收集犯罪证据,保证行刑衔接程序顺利进行。自从疫情放开以来,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愈发猖獗,据了解,廉江市当前非法经营成品油占市场总额达6成,消费的成品油与税收差距很大,对合法市场打击很大,因此亟需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整顿,另外非法经营成品油涉多种违法行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公安、发展改革和道路运输等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维护成品油经营市场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