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廉安办〔2017〕41号
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农业机械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暂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改革事关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实行事故统计直报是科学规范统计,提高统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统筹协调,全面把握事故统计中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找准、找好切入点,及时、准时填报事故信息。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指导好本行业领域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事故信息。
二、明确分工,履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职责
(一)市安监局职责
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协调督促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农业机械、海洋渔业、建筑施工等部门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市安监局要明确事故统计直报系统的管理员和信息员。
2.从2017年10月1日起,接到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安监局信息员在24小时内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录入辖区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并向湛江市安监局管理员电话报告予以审核。
3.辖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日内,市安监局信息员及时补充完成统计直报信息,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统计上班,并向湛江市安监局管理员报告予以审核。
4.市安监局管理员于每月3日前完成上个月事故统计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
1.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给市安监局。
2.市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农业机械、海洋渔业、建筑施工等部门要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事故统计信息员,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8小时内,将事故基本信息报市安监局;在事故发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报市安监局。
三、加强协调联动,确保统计直报各镇的时效性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联动和紧密合作,互相沟通联系,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统一、真实、准确、及时和全面。
四、核销事故的规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1.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2.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
(二)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确定的意见核销,将相关信息在本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相关证明文件等。
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印发
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廉安办〔201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