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8日,湛江市与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廉江市某家用电器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显著漏洞,并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未能依据不同风险等级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执法人员次日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同步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性质与依据】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分级情况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制度是本案例最根本的违法行为,意味着该企业从源头上缺失了系统性的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机制,使生产活动处于不可控的风险状态。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未能履行建立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这一法定义务,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意义】
本案是风险管控“从零缺失” 的典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一项基础性、强制性核心制度,是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起点。该企业不仅未落实管控措施,更根本未建立制度,暴露出其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位。
本案的查处释放出明确信号:
制度是法定底线,不容缺失: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成的“必修课”和“规定动作”,没有例外,没有余地。
“零基础”违法,代价更高:相较于已建立制度但执行不力的情形,“未建立”制度表现出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更根本的漠视,往往面临更严厉的警示与处罚,本案罚款金额即体现了这一点。
风险管控必须系统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不能仅凭经验或临时应对,必须从制度层面系统性地进行风险辨识、科学分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形成常态化管理闭环。
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以此为最深刻的警示:必须立即对照法律要求,从无到有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将风险辨识评估覆盖所有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并确保制度有效运行。任何在制度建立上的拖延或空白,都是对安全生产底线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对此项制度建立情况的执法检查,坚决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