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在调查石城镇某砂石场及停车场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件过程中,追溯并查实了场地出租方的管理责任。经查,廉江市石城镇某第三经济合作社作为场地所有权方,先后与村民梁某、李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李某又将土地转交郑某经营砂石场。在上述租赁关系中,该合作社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出租后,未依法对承租方(梁某、李某)及实际经营者(郑某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此管理缺位客观上纵容了承租方在场地内实施未经许可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行为,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违法性质与依据】
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该条款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该合作社作为出租方,仅“租”不管,未履行法律赋予的统一安全管理责任,致使监管链条在源头断裂,应对由此引发的风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合作社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意义】
本案直击当前租赁、承包等经营模式中普遍存在的 “以租代管”、“一租了之” 安全顽疾,对各类场地、设施出租方(包括企业、园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敲响警钟。安全生产责任不因租赁关系的成立而转移或消灭,出租方并非“旁观者”,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人之一。
本案警示意义尤为突出:
合同不能代替管理:租赁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这仅是起点,绝非终点。出租方必须将“协调、管理、检查、督促”的法定职责从纸面落实到行动,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安全巡查与对接机制。
源头失控,责任难逃:出租方若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导致承租方在其场所内发生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尤其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活动)或安全事故,出租方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面临“既罚单位、又罚责任人”的双重惩处。
安全是最大的效益:无论是出于收取租金的经济目的,还是其他合作考虑,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忽视安全管理最终将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行政处罚乃至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各场地、设施出租单位及个人务必引以为戒,立即对照法律开展自查:是否已签订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建立了常态化的安全检查与协调机制?是否对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及安全条件进行了有效掌握与监督?必须牢固树立“谁出租、谁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杜绝安全管理在租赁环节出现“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