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在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宿舍楼一楼的楼梯底间内,发现一处隐蔽空间非法储存有大量汽油,均分装于简易塑料桶中。经查明,该批汽油为覃某所有。其在此处私自存储汽油,并以每桶170至180元的价格进行非法销售。
【违法性质与依据】
覃某未取得任何许可,擅自从事汽油的储存与经营,其行为首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危险化学品需经许可的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汽油属于高度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覃某选择的储存地点位于人员密集的生活区域(一楼有常驻人员,二楼为出租住房),储存方式极不规范(使用塑料桶、无任何防静电、通风、温控等安全设施),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所规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处理结果】
鉴于覃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审查后,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覃某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对覃某批准逮捕。
【案例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而触犯刑法的“行刑衔接”案件,教训极为深刻。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有严格的场所、设施和管理规范。覃某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简易塑料桶大量储存汽油,犹如安放了一颗“不定时炸弹”,一旦因静电、高温等因素引发燃爆,后果不堪设想。
个人违法同样可构成犯罪:并非只有造成实际事故才会被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只要未经许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活动,且具有“现实危险”,即使未发生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覃某个人即被依法立案逮捕,警醒任何人不得以身试法。
安全红线不可触碰: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可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合法资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
本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社会公众必须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