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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2025年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1-28 17: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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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廉江市河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超量储存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1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唇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清点发现,该经营部店内实际存放烟花爆竹1083箱,而其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明确载明许可存放上限为190箱。

  该经营部实际储存量远超许可限量,超量达893箱,超量比例高达470%,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于次日(2025年4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经调查认定,该经营部“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三、案件评析与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逐利漠视安全法规案例。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储存限量,是基于场所安全条件、风险防控能力科学设定的“生命线”。该经营部将储存量扩大至许可量近5倍,无异于在店内放置“火药桶”,一旦因管理疏忽、静电、明火等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释放出“超量储存即违法,违法必受惩处”的强烈信号。经营者需摒弃“多存货多盈利”的侥幸心理,深刻认识安全是经营的绝对前提。各零售点应以本案为戒,每日自查,严格将储存量控制在许可范围内,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二:廉江市河唇刘某烟花爆竹店超量储存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1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河唇刘某烟花爆竹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共计1026箱。经核对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该店核准的存放上限为300箱。检查结果显示,该店实际储存数量超过许可限量726箱,超量比例高达242%。该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零售点存放限量的强制性规定。廉江市应急管理局随即于2025年4月1日依法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刘某烟花爆竹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事实确凿,构成了“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存放”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最终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与警示

  此案再次暴露了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意识松懈的问题。许可的300箱限量是基于安全评估作出的合法约束,而超过两倍多的储存量,严重破坏了零售场所原有的安全平衡,极大提升了事故风险等级。这种“小店面、大库存”的运营模式,是对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不负责任。

  本案与同日查处的另一案例表明,应急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领域的执法检查是常态化、全覆盖、零容忍的。任何违法行为都难逃监管。广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这两起“同案同罚”的案例中深刻警醒,算清“安全账”与“经济账”,坚决杜绝超量储存、不规范存储等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只有守住安全底线,方能实现长久安稳的经营。

  法条指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