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 【关键词】烟花爆竹
变更零售点经营场所
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 【要旨】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4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1.4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1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数量300箱/300千克,现场存放烟花爆竹数量520箱;该店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经营面积,该店被检查时的经营场所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零售场所的基础上扩建,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经局领导批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进行立案调查;(一)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经调查,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储量为300箱/300千克,2024年3月21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清点后有烟花爆竹520箱,超过了该店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主要证据如下:1.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烟花爆竹店的主体资格。2.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烟花爆竹店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储量为300箱/300千克。3.2024年3月21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及2024年4月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2024年3月21日被检查时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有520箱,超过了该店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二)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经调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8日为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该店北侧是一片空地,2024年3月21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经营面积,该店在原零售场所的基础上向外扩建,现零售场所包括原址和原北侧空地,且已扩建场所均存放有烟花爆竹,2024年4月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蒋某某承认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扩建零售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主要证据如下:1.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烟花爆竹店的主体资格。2.2024年3月22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调取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申请零售许可证时的零售店周围安全条件说明,证明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2023年10月18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该店北侧是一片空地。
*【处理理由及结果】(一)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廉江市石城东嵘烟花爆竹店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和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廉江市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2023年10月,廉江市安委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了《2024年廉江市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该方案明确界定了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镇街的职责分工,旨在强化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自2024年1月起,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执法工作队全面启动执法行动。此次行动重点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取缔“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零售点,严格杜绝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等安全隐患,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执法过程中,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发现石城东某烟花爆竹店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该店为扩大经营规模,擅自扩建经营场所,且未按规定向廉江市应急管理局重新办理许可证。此外,店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严重超出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通过此次执法行动,有效打击了烟花爆竹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梁某某烟花爆竹店行政处罚案
* 【关键词】烟花爆竹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 【要旨】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4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9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梁某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零售场所存放产品数量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经清点零售店存放烟花爆竹860箱。经局领导批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对廉江市梁某某烟花爆竹店进行立案调查。廉江市新供销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梁某某烟花爆竹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经调查,梁某某烟花爆竹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储量为300箱/300千克,2024年3月29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清点后有烟花爆竹860箱,超过了该店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
主要证据如下:1.梁某某烟花爆竹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烟花爆竹店的主体资格。2.梁某某烟花爆竹店提供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烟花爆竹店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储量为300箱/300千克。3.2024年3月29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具的《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及2024年4月11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梁某某烟花爆竹店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梁某某烟花爆竹店2024年3月29日被检查时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有860箱,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了该店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处理理由及结果】梁某某烟花爆竹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梁某某烟花爆竹店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梁某某烟花爆竹店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2023年10月,廉江市安委办制定了《2024年廉江市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详细界定了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各部门及各镇街的职责范围。自2024年1月起,专项执法队积极开展巡查执法行动,着重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违规零售点,坚决遏制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等不安全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检查组发现梁某某烟花爆竹店存在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问题。对此,廉江市应急管理局迅速采取行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以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环境的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