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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一)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7-10 15: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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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零售者;非法销售经营;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行政处罚

  【要旨】

  1.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1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中的2.4 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队,对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且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的违法行为涉及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2.1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2.4 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2023年3月2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进行立案处理,2023年4月19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结案。

  【处理理由及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立案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结案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令整改指令内容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根据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2023年廉江市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要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抓好清明期间廉江市烟花爆竹购销旺季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公安局、烟花爆竹协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其中廉江塘蓬某烟花爆竹专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该烟花爆竹零售点所在地塘蓬镇地处广东广西两省交界,疫情放开后,两省货物交通限制影响减轻,外省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流入我省风险提升,因此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罚,坚决打击非法烟花爆竹厂家的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