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医函〔2023〕3号)文件要求,《通知》发布施行后,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进行备案,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下列6间诊所逾期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不具备转备案条件,我局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将注销名单公示如下:
以上诊所我局已经依法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廉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