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如有调整,及时更新)。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 人口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三)法规公文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等。
(五)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六)公共财政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信息和其它资金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职权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其他
主要包括: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从主体来看,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主体是局机关。
2.从属性来看,政府信息是局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
3.从持有来源来看,一是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二是从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处获取。
4.从形式载体来看,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5.从形成的时间来看,是已经形成的信息。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
http://www.lianjiang.gov.cn/qtlm/yqlj/ljzfbm/ljswsjkj/index.html。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759-6609076。
●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登录局网站,在首页依申请公开专栏进行申请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素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廉江市卫生健康局
办公地址:廉江市西街一横巷30号,邮政编码:524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9-6609076, 传真:0759-6628820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电子信箱:ljwjj_bgs@lianjiang.gov.cn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廉江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廉江市西街一横巷30号,邮政编码:524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9-6609076, 传真:0759-6628820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电子信箱:rmjk2020@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9-6609076,办公地址:廉江市西街一横巷30号,邮政编码:5244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