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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吴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9-01-07 1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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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吴拳

  身份证号:341223197412092316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行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没收无菌针灸针500支、拔火罐30个、艾条1盒、碘伏消毒液1瓶、过氧化氢溶液1瓶、真空拔罐器18个。由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廉卫医罚告〔2018〕54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廉卫医罚告〔2018〕5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廉江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股(地址:廉江市西街84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到廉江市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廉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