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廉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公示公告
廉江市图书馆章程公示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7-06-02 17:16:30
【打印】 【字体:

   

由廉江市图书馆拟制的《廉江市图书馆章程》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核准,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即日始7天,如有异议,请向市文广新局反映,联系人:黄诗棋,联系号码:0579-6622313。

附:《廉江市图书馆章程》

 

 

 

        廉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江市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廉江市图书馆本馆是广东廉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廉城镇文化路1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廉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廉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廉江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廉江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专题信息服务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等空间服务。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3.组织和管理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4.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副馆长;

 

  ()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廉江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层

 

十九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管理层会议为馆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五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一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二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三十三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举办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馆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馆长办公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廉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