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由廉江市图书馆拟制的《廉江市图书馆章程》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核准,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即日始7天,如有异议,请向市文广新局反映,联系人:黄诗棋,联系号码:0579-6622313。
附:《廉江市图书馆章程》
廉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6月2日
廉 江 市 图 书 馆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江市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廉江市图书馆,本馆是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地址是广东省廉江市廉城镇文化路1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廉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廉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廉江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廉江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专题信息服务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等空间服务。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3.组织和管理全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4.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副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廉江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层
第十九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组成。管理层会议为馆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五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一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三十三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举办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章程。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馆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馆长办公会议审议、经举办单位核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廉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