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的规定,我局拟对1849户过期未依法申请延续/注销或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告期内有异议,请与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监管股联系(联系电话:0759-6672543)。
自公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编号将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