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对17家营业执照已注销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食品经营单位予以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相关经营主体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6672543)。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作废且编号停止使用。
附件: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xlsx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