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廉江市人民法院(2023)粤0881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廉江市人民法院(2024)粤08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8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我局对下列人员列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行业人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