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4号)、《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司函〔2021〕71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18〕6号,现予以公示。
附件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
填写说明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申请变更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其中“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屋法定用途”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5.地址应该按照市、县(市/区)、路(街、大道、巷、镇、村)、号、楼、房格式申报,做到规范、清晰准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附件2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
1、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教育、培训、托管机构、医疗机构、药品、印刷、棋牌、桌球、农药批发零售、畜禽养殖、废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活禽批发零售、家禽屠宰、互联网上网服务的。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若经法定机关确认为上述情况的,将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如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六、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内容准确无误、真实、合法、有效。如无法通过填报的信息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知晓对因申报虚假住所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申请人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注:对申请人要求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要求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