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廉江市辖区内且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同)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二、评价周期及时限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三、评价内容
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领域信用信息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环境卫生、膳食质量、基础设施、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以及养老行业党建、养老行业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安全检查信息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在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保护机构老人安全、维护机构用电用火安全等方面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卫生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施、厨房、仓库及院落等地方卫生检查情况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养老服务机构膳食质量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个人卫生,原材料 的采购、加工、储存,老人膳食营养是否均衡等膳食质量检查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规模配备相应面积的娱乐设施、为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入住老人提供健康巡诊以及建设适合老年人的无障碍通道情况等检查信息。
(五)入住老人满意度反馈信息
入住老年人以及家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住宿条件、膳食条件、康乐设施、心理咨询服务等满意度的信息。
(六)养老行业党建信息
按照要求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议和上党课,积极开展党员活动,做好会议记录以及留存活动照片方面的信息。
(七) 养老行业服务管理信息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优劣、获得荣誉情况、受投诉情况、养老机构运营情況及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情況方面的检查信息。
四、评价等级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A级类养老服务机构(901分-1000分),B级类养老服务机构(801分-900分),C级类养老服务机构(601分-800分),D级类养老服务机构(600分以下)四个等级。
如安全检查已经有分值,可加重比例或在评分标准里明确。
五、评价方法
依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指标要求进行相应扣分,最终确定评价分数。同一行为对应两项以上指标的,扣最高分。
六、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机构
市民政局每年2月底前印发评价计划、确定参评机构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
(二)信用评价
市民政局依据评价标准对参评机构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分数反馈给机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三)初评结果公示
初评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异议处理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民政局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如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民政局一次性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异议处理需要检验鉴定、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五)信息发布
市民政局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
七、评价结果运用
(一)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为A级养老服务机构 (901 分-1000分)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 B级养老服务机构(801分-900分)实施正常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评价为C级养老服务机构(601 分-800分)及D级养老服务机构(600 分以下)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评价为A级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期限为一年,在信用记录周期内,可享有以下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各级选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4.对有融资需求的A级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提供与金融机构对接的通道;
5.通过政府官网、“信用湛江”网站等平台进行重点宣传;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三)对信用评价为B级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管理。
(四)对信用评价为C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予推荐;
2.签订并公开《信用承诺书》;
3.从严审核各类专项资金申请;
4.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对信用评价为D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以下信用约束措施:
1.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湛江”网站等平台公开其失信行为;
2.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3.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八、评价要求
(一)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结果公布后,凡是瞒报不良信用信息,或者弄虛作假,经查证厲实的,直接调整为“D级养老服务机构”。
廉江市民政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