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市被民政部定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为确保我市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的健康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湛江市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殡葬综合改革工作,把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完善殡葬综合改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有效解决殡葬综合改革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有力推动、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市直机关单位对殡葬改革工作挂钩包干,落实责任制。市与镇(街道)、镇(街道)与村(居)委会要签订殡葬综合改革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为加强对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市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殡葬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进一步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加大殡葬综合改革的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的重点落实到镇(街道)、村(居)委会;在每年 4 月的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中,利用各种活动和媒介深入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和有关殡葬惠民政策,宣传殡葬综合改革工作中涌现的好典型,批评揭露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的丑恶行为,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树立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树(海)葬等科学、文明、节俭、环保办丧事的新风尚,引导群众逐步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理念。
三、继续全面推行火葬,落实惠民政策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湛江市的有关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责令丧主限期火化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所需费用由丧主负担。落实惠民政策,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 号)和《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对象的通知>(湛民〔2016〕248 号)》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扩大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对象的通知》(廉府办发〔2017〕31 号),规定凡在我市死亡且遗体在我市殡仪馆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地户籍居民,一律免除七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每宗最高免除限额为 1240 元,今后上级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执行。
全面推行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遗体接运、火化等事宜,根据《广东省卫计委 民政厅 公安厅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105 号)要求,凭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接运和火化遗体,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及时规范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殡仪服务机构凭证接运和火化遗体。
四、强化殡葬公共服务,加快殡葬设施建设步伐
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完善殡仪馆、骨灰楼(堂)、公益性公墓、骨灰树(海)葬基地、经营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落实民政部等 9 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安葬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引导人们转变殡葬消费观念,实现安葬方式从依赖资源消耗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成为主流。
市民政局要督促殡仪馆逐步完成殡葬配套设施建设,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经营性公墓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殡仪服务;各镇(街道)要积极筹措资金,抓好骨灰楼(堂)、公益性公墓、骨灰树(海)葬基地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各村(居)委会、自然村也要规划建设骨灰楼(堂)或公益性生态墓地,方便群众存放骨灰和拜祭。同时,要加强骨灰管理,禁止骨灰违规土葬。
五、加强殡葬监管执法和殡葬信息化建设
加强殡葬监管执法力量,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殡葬行政执法与司法强制执行有效衔接,创新监管执法手段,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殡葬监管执法体制,实现对殡葬综合改革、殡葬服务等领域的有效监管。
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和相关殡葬信息化标准规范,民政部门要牵头构建殡葬服务管理信息体系,实现民政部门与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互联共享,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效率,提升在线服务能力。
六、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殡葬综合改革顺利推进
每年将殡葬综合改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殡葬改革宣传、殡葬执法和殡改奖励金等专项工作经费的投入,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资金的审批拨付手续,加强资金的跟踪使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不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做到殡葬综合改革经费专款专用。
七、推行殡葬管理八项制度
(一)一票否决制。把殡葬综合改革工作作为考核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把殡葬火化率作为对各镇(街道)落实“四个全面”的一项重要指标,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向市委年度述职必须如实报告殡葬综合改革工作情况;殡葬综合改革工作达标与否作为镇(街道)和挂点单位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流动红、黄旗制度。每季度火化率 100% 且排列全市前5名的镇(街道)发给流动红旗,并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火化率未达 100%且排列全市倒数 3 名的镇(街道)发给流动黄旗(按时间推算完成既定火化概算任务的除外),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定期会议制度。每半年定期召开全市性殡葬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会上作表态发言。同时,各镇(街道)也要定期召开季度会议,奖励先进,促后进单位迎头赶上。
(四)信息联络员制度。全市 21 个镇(街道)各个村(居)委会均要配备 1 名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做到全面监控,确保殡葬综合改革工作重心下移到村一级。一经发现有遗体违规土葬,信息员要立即报告镇(街道)殡仪服务站,并组织力量跟进处理。
(五)挂钩联系点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市直副科以上单位要分别挂钩包干到镇(街道);各镇(街道)领导和镇机关单位要挂钩包干到村(居)委会、自然村,做到层层包干,级级抓落实。
(六)部门工作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湛江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公安、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和市场监管等 6 个殡改执法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互相支持,联合执法,严肃处理违反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殡葬管理工作新局面。
(七)定期督查制度。实行季督查和半年督查相结合的殡葬工作督查制度,每季度初市殡葬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到上季火化率排列全市后 5 名的镇(街道)和排列全市后 10 名的村(居)委会进行跟踪督查,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督查组的指导意见,剖析落后原因并及时整改。
(八)季度、年度考核工作制度。每年年初印发《廉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明确各镇(街道)年内殡葬综合改革目标任务,继续把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年度考评总分95分以上且火化率达 100%的单位,给予通报奖励;年度考评总分低于85分、年度火化率未达到 90%的单位和一年内被约谈、通报批评(含挂流动黄旗)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镇(街道),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八、严肃纪律,依法推进殡葬综合改革工作共产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综合改革政策法规的,严格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70号)》进行处理。共产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必须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实行生态节地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不得为活人立墓,不得违规修建历史旧坟。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为活人立墓、不按规定火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违规修建历史旧坟的,要追究该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需实行火葬方可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加强对社会组织及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办丧事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借机敛财,禁止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协会)举办的丧事活动,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对聚众闹事、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执法人员,影响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是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殡葬管理机构的建设,切实履行管理当地殡葬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各镇(街道)殡仪服务站所配备的编制内人员要全部到位在岗,落实待遇,确保殡葬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和殡仪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殡仪职工经常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促进殡仪服务上新水平,以优质服务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
十、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
每年1月份由市政府组织对上一年度的殡葬综合改革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年度政绩和市直挂点单位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度内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变动的,按各人负责的时限和实绩落实奖惩责任。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直挂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六不制度”(即不得提职,不得提薪,不得评先进,不得发年终奖金,不得调动工作,年度干部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此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廉江市以前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廉发〔2011〕16 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