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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8-01-05 1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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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财社〔2016〕39号


各镇财政所,各镇政府(街道办)社会事务办:

  现将《廉江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廉江市财政局                      廉江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5日

  


廉江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购置、加工及储运灾害救助物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作用,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镇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办理资金拨付,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提出年度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负责信息公开,按规定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人(次)数、救助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恢复重建进度和完成情况、灾区生活秩序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镇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工作,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用款单位(即实施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并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自然灾害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区群众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饮、医等生活困难救助,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购置、加工及储运灾害救助物资的补助支出。具体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灾害应急期的临时生活救助费用,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饮、医等生活困难;

    (二)灾害遇难人员丧葬及家属抚慰的费用;

    (三)灾害过渡期的生活救助费用,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的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过渡期生活困难;

  (四)因灾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和因灾损坏住房的修缮补助;

  (五)受灾困难群众的冬春生活救助;

  (七)紧急采购、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费用;

  (八)储备、运输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支出;

  (九)经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可直接用于受灾群众救助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救助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用于自然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灾倒塌住房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市根据各地受灾人数和有关规定的补助标准,分配救助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因素如下:

  (一)应急救助资金分配指标体系。

  将受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民房间数、财政承受能力作为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分配指标系数,即:

  1.某镇(街道)受灾人口系数=该镇(街道)受灾人口数/各镇(街道)受灾人口数之和;

  2.某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系数=该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各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之和;

  3.某镇(街道)倒损房户系数=该镇(街道)倒塌民房间数/各镇(街道)倒塌民房间数之和;

  (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指标体系。

  将农业人口、需救助人数、受灾人口作为分配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指标系数,即:

  1.某镇(街道)农业人口系数=该镇(街道)农业人口数/各镇(街道)农业人口数之和;

  2.某镇(街道)受灾人口系数=该镇(街道)受灾人口数/各镇(街道)受灾人口数之和;

  3.某镇(街道)需救助人口系数=该镇(街道)需救助人口数/各镇(街道)需救助人口数之和;

  市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应急救助资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分配因素,并按国家、省和本地规定的救助标准下拨救助资金。

  第十条 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受损房屋的修缮补助专项资金,按因灾倒塌住房实际核定户数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分配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上级救助专项资金下达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办理本级救助专项资金报批手续。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中央和各级财政救助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一)用款单位属于市(县)级、镇级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向相关单位、镇级财政部门拨付预算资金。镇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不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的,由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直接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给个人的,应当全面推行救助专项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助专项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民政、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用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控制现金支出、严禁使用白条单入帐。项目资金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按原申报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资金用途调整;未经批复,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中央和各级救助专项资金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接受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在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救助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救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保证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正常、顺利开展,确保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完成。市民政部门必须对项目资金用款单位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逐级汇总,并按时上报。

  第十八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并实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救助专项资金。对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停止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救助专项资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抄送:驻市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