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分指标”等问题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民函〔2015〕1991号)精神,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毯式低保、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大核查,坚决查处和整改“指标保”、“维稳保”、“人情保”等严重问题,纠正个别地方存在“指标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村干部私扣低保五保对象存折等问题。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社会救助“分指标”等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一、开展地毯式拉网大排查
(一)排查时间:从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20日。
(二)排查对象:2015年12月份在册的五保、低保对象。
(三)排查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既要对现有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重点排查“指标保”、“关系保”、“维稳保”、“人情保”等不良现象,做到“查到一个,清退一个,整改一个”,又要履行主动发现职责,由于“分指标”等问题导致没有将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的,要将共同生活的成员纳入救助(即以户为单位救助),防止出现漏保现象,做到“不漏一个、不漏一户、不留死角”,确保社会救助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排查结束后,低保、五保对象信息备案表经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盖章后,于2016年1月22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二、严格落实五保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条件:持有廉江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对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201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410元/人·月,农村居民260元/人·月。
2.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船舶,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财产标准:
(1)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总计不多于一套,面积、户型等不限。
(2)车辆: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车辆。此处“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车、电瓶车、摩托车、农机;是否超标仅与车辆数量有关,与品牌、型号、价格、新旧无关。
(3)存款:申请家庭可拥有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定期)上限﹦家庭人口数×当地月低保标准×6;查询每位家庭成员在各银行名下的存款,并相加汇总,如汇总值高于此上限,则超出存款标准。
(4)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基金等即时市值,标准及计算方法同存款。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2)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或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干部以及低保经办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家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进行单独登记,报市民政局备案。
5.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等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型(分红型)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工资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不能享受低保的九种情形:
经入户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工作、学习、经商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拒服兵役的;
(5)将不动产出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6)拒绝配合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的;
(7)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恶意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8)不同意授权核查其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的;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三)审核审批程序:
1.入户调查: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2人以上(其中至少1名镇政府<街道办>干部)对低保、五保对象认真进行入户调查,掌握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来源、家庭成员结构等,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
2.落实公示制度: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在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各单位应当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由镇(街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作出结论。民主评议由镇政府(街道办)、各单位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各单位应当将申请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经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各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规范建立档案资料。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上报五保户名册,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上报注销手续;经核查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没有家庭成员变动的上报低保名册;有家庭成员变动的注销原享受的低保,按重新申请低保办理。低保对象向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统一填写《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低保申请对象的书面申请书;
(2)申请低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授权镇政府(街道办)、有关单位对其家庭经济收入、财产进行核查的授权书。
(4)中学或大学就读学校证明;
(5)大病医疗诊断证明(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
(6)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7)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社会救助整改工作的领导,我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欧壮喆同志任组长,市民政局李建煜、市纪委监察局叶春、市财政局江维峰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从监察、民政、财政、人社、统计、工会、物价等单位抽调1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陈卫钦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级级落实责任,镇长(街道办主任)、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社会事务办主任(具体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挂点村(居)委会的镇(街道)领导班子作为该村(居)委会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居)干部为第二责任人,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为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确保整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道)、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救助申请、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坚持谁经办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市按精准扶贫工作核查方案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对挂点镇(街道)、有关单位进行核查。一旦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惩;对工作重视不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