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民〔2017〕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2017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湛民〔2017〕147号)要求,为进一步保障我市低保、五保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镇低保最低标准由2016年490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补差水平由418元/人.月提高到457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2016年335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补差水平由192元/人.月提高到206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6年的651元/人.月提高到100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16年的651元/人.月提高到674元/人.月。
廉江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