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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库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01 15: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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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事实:2023年9月22日,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厂房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89万元。事故原因是忘记关闭质检室电源,导致生产厂房内质检室的高压稳压机发生故障短路闪光,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根据事故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工作性质和具体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严不实,未及时排查发现质检室电气线路存在隐患;也未清理厂房内各种生产原材料,包括产品包装用的泡沫材料、纸箱包装材料、注塑用的塑料原材料等可燃物质和大量的半成品、成品,厂房内存在明显火灾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

  处罚:(1)该公司对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事故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处罚标准,建议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法督促事故公司进行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建议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二

  事实:2023年3月12日,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7.2463万元。根据事故调查,该公司在日常检查厂内消防和电源电路设施设备上不认真不细致,未能排查出电线路老旧隐患并评估厂区机械的用电负荷,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另外厂房内存放大量可燃物质并且现场没有安装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终由于电线短路引燃导致事故发生。

  处罚:(1)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公司法人在厂房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冒险生产经营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7.2463万元,超过100万元,已达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诉条件之一。法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由消防部门将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