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教〔2023〕41号
关于印发《廉江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中心小学(学校)、各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廉江市教育局、廉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廉江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廉江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廉江市教育局 廉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廉江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
2023年3月2日
廉江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
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含变更、终止等审批事项,下同)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廉江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设立面向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的审批事项,适用本细则。
设立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单独审核和评估。
二、适用法律依据和设置标准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必须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符合《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要求。
三、组织机构
为顺利做好我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成立廉江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吴廷武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黄 炎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日龙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方桂伟 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朱文勇 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股股长
张 婷 市教育局教育股股长
钟天欢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莫 锦 市教育局计财股股长
郑 冰 市教育局教研室主任
吴小梅 市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苏基荣 市教育局政安股股长
吕天龙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股股长
黄旭霞 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黄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文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如下:
李贞燕 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股干部
吕天龙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管理股股长
温雅馨 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股副股长
四、审批流程
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教育局会同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审批。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一)申请
申请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事项(含变更、终止等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申请人准备申报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到市教育局窗口(廉江市建设西路8号廉江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股)现场提出申请。
仅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受理审批。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征求属地镇(街)的意见。各镇中心小学(学校)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对辖区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选址是否符合镇(街)的发展规划、建筑物及其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周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市教育局。
(二)受理
1.窗口人员现场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市教育局当场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未能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及时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最后一次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时间将作为收件时间。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2.因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而未能当场作出受理的,市教育局需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
1.申请人根据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培训类型,分别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进行专业审核,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出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详细说明是否达到所属业务的设置标准,并在行政许可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未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专业审核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2.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请材料和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设立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公告
对于通过审批、准予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属性、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信息将在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公告。
六、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请办学许可证前已经登记设立,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应将原法人注销登记。新法人成立登记和原法人注销登记可同时进行。
七、分支机构
营利性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本规则执行。我市以外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我市范围内的其他分教点的设立登记,可参照“双减”之前有关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教点的规定执行。
八、分立与合并
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教育局转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九、变更与延续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后,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审批许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教育局转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培训机构如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向原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十、事后监管
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正式运作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要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业务监管,并配合市教育局做好巡查执法工作,确保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运行。
培训机构所在的镇中心小学(学校)和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职责,对培训机构实行日常巡查监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