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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某擅改土地用途案执法结果公示(石颈镇人民政府)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9-08 07: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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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林**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

林国**用途案

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

廉石府决字[2022]4号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林**未经批准于2020年8月开始在廉江市石颈镇扬名水村委会回龙村的林地上建猪场。经湛江市畅盛造林工程有限公司林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鉴定,被改变用途的林地位于廉江市石颈镇扬名水村委会回龙村,地籍小班号为440881013006000102904,被占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商品林),被占用林地面积为238.88平方米(0.35亩),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以上行为与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0.23888(万元)

罚款金额

(万元)

0.238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8

执法主体名称

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