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我局2021至2022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湛江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5日对廉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如下:
一、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廉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总体较好。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结合实际主动作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相关单位应积极落实责任主体,促进全市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
1.未及时支付免费刻章服务项目款7.78万元
从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3月31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支付免费刻章服务项目款11.08万元,已支付3.30万元,尚拖欠服务项目账款7.78万元。
以上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的规定。
2.未按最新文件修订本单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最新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修订本单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中《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原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的规定。
3.“不动产+气”过户一窗通办未完成
截至审计日2022年5月15日,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尚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过户一窗通办。
以上不符合《中共廉江市委办公室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廉委办〔2021〕4号)附件3《廉江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第19条“推动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过户一窗联办,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精简至 1 个,办理时间减至 1 天。”的规定。
4.未建立企业送达地址登记承诺制度
截至审计日2022年5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尚未建立企业送达地址登记承诺制度。
以上不符合《中共廉江市委办公室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廉委办〔2021〕4号)附件3《廉江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第44条“深入推进金融审判工作改革。积极建设诉讼服务平台,大力推广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进一步连通诉讼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团队建设,落实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建立‘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深化案件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完善随机自动分案机制。推进电子送达改革,探索建立企业送达地址登记承诺制度。严格落实延期开庭审理规定。持续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化网上办案。推动执行指挥中心的转型升级。”的规定。
5.未能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的信息平台
截至审计日2022年5月25日,廉江市卫生健康局尚未能提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的信息平台。
以上不符合《廉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廉江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廉府函〔2021〕225号)第35条“……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的规定。
6.未能实现网上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参保信息查询等服务事项,仅发布了办事流程
截至审计日2022年5月24日,廉江市医疗保障局尚未能实现网上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医保参保信息查询等服务事项,仅发布了办事流程。
以上不符合《中共廉江市委办公室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廉委办〔2021〕4号)附件3《廉江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第78条“建立‘互联网+医保’智慧化服务平台。加强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职能部门联系,尽快建立‘互联网+医保’智慧化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特定病种门诊待遇认定、医保参保信息查询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网上办,指尖办。”的规定。
7.未及时发放2020年度科技创新奖励经费105.00万元
截至审计日2022年5月16日,廉江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应发放 2020年度科技创新奖励经费365.00万元,已发放260.00万元,尚未发放奖励经费105.00万元。
以上不符合《中共廉江市委办公室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廉委办〔2021〕4号)附件3《廉江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第72条“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创业动力,设立创新基金,加强企业原始创新支持力度。”的规定。
8.未能推动将国库支付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对接,实现在同一平台支付款项等功能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
截至2022年5月31日,廉江市财政局尚未能推动将国库支付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对接,实现在同一平台支付款项等功能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
以上不符合《廉江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廉府函〔2021〕225号)第二十六条“……推动将国库支付系统与政府采购平台对接,实现在同一平台支付款项等功能”的规定。
9.线下服务事项未全面进驻综合政务大厅,进驻率低
廉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共有1561项,截至2022年4月30日,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政务事项618项,总进驻率仅为39.59%。廉江市财政局政务服务“应进必进”事项为3项,全部未进驻,进驻率为0。国家税务局廉江市税务局政务服务“应进必进”事项为117项,实际进驻事项4项,进驻率为3.42%。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提升实体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线下服务事项全面进驻综合政务大厅。优化提升政务大厅综合服务功能,按照‘应进必进’原则,2019年底前,除有特殊场地要求的服务事项外,市县政务事项100%进驻综合政务大厅。因特殊场地要求暂不能进驻综合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事项,统筹研究设立分厅,与综合政务大厅实现统一预约、统一业务流水、统一数据汇聚、统一考评管理。”和《关于落实“应进必进”工作的通知》(廉府行〔2022〕7号)重申“明确规定‘除有特殊场地要求的服务事项外,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100%进驻综合政务大厅’,‘综合受理率’及‘一窗受理’更是被列入了数字政府建设国考指标”的规定。
10.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平台事项无法线上办理
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驻廉江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平台线上办理事项共有25个,其中只有22个事项可在线申办,其余3个事项(包括城市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城市市政设施特许经营、城市供气行业特许经营)无法线上办理。
以上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的规定。
11.综合监察中队(执法)分工不合理
截至2022年6月1日,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监察中队共有59人(其中在编人员23人,8人有执法证),细分为13个监察小组,8个监察小组人员无执法资格。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12.运营方未按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截至2022年4月30日,我市镇级敬老院和市福利院(养老院)统筹打包实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约定运营方投资额3265.50万元,实际投资额2747.78万元,完成投资比例84.15%,尚未完成总体投资任务(业主方廉江市民政局)。
以上不符合《关于将我市镇级敬老院和市福利院(养老院)统筹打包实行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的批复》(廉府函〔2017〕223号)附件《廉江市镇级敬老院和市福利院(养老院)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第四款第三项“运营方的投入金额每张床位应不低于5.00万元……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额的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
13.未按规定将相关检查内容的财务资料进行归档
2021年8月26日至8月27日廉江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9家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涉企收费检查,未将相关检查内容的财务资料进行归档。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的规定。
(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总体情况
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评验收工作
廉江市金融系统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廉江市金融工作局,截至审计日2022年5月15日,未见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考评验收资料。
以上不符合《关于印发〈廉江市金融系统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廉金〔2021〕3号)“2021年11月底至12月初对获得信贷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验收……”的规定。
三、其他事项
廉江海关不接受地方审计,未能对廉江海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四、初步整改情况
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积极落实责任主体,压实整改责任,正在积极组织整改,促进全市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将继续跟踪后续整改情况,进一步督促审计指出问题整改到位、整改落到实处。
廉江市审计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