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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审计局关于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2-25 09: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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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江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我局2020至2021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省审计厅的统一部署,我局对廉江市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如下问题,请你单位予以整改:

  一、6家敬老院(养老院)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健康档案过于简单

  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15日,有6家敬老院(养老院)(良垌第一敬老院、河唇镇敬老院、安铺镇第一敬老院、营仔镇敬老院、六福养老院、吴川乐和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健康档案过于简单,只有入住评估表和服务合同。

  以上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和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督促上述6家敬老院(养老院)及时按规定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健康档案。

  二、7家敬老院(养老院)员工职业技能培训未与薪酬制度挂钩

  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15日,有7家敬老院(养老院)(廉江市养老院、良垌第一敬老院、河唇镇敬老院、安铺镇第一敬老院、营仔镇敬老院、六福养老院、吴川乐和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对内部员工都采取固定薪资的模式,未实行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以上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督促上述7家敬老院(养老院)按规定建立健全薪酬制度,根据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和取得的相应证书等情况调整薪酬。

  三、3家敬老院(养老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15日,有3家敬老院(养老院)(良垌第一敬老院、河唇镇敬老院、安铺镇第一敬老院)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督促上述3家敬老院(养老院)进行整改,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进行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四、1家敬老院(养老院)未在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

  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10日,吴川市乐和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没有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以上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审计期间,吴川市乐和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廉江分公司已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资料在醒目位置公示。

  五、1家村级敬老院的养老服务资金使用不合理,涉及资金7,500.00元

  经审计,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良垌镇山心村委会未将将上级拨入的敬老院运营补助资金共7,500.00元投入使用,导致资金闲置。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六十条“……;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督促良垌镇山心村委会及时将上述资金用于规定用途。

  六、吉水镇村级养老服务资金拨付不及时,涉及资金76,500.00元

  经审计,吉水镇社会公共服务办公室由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末,共收到上级拨入的村级敬老院运营经费79,500.00元(2019年13间村级敬老院,2020年9间敬老院,2021年9间敬老院,每间敬老院每年补助1,500.00元,13*3000+9*3000+

  9*1500=79500元),期间吉水镇社会公共事务办公室仅将其中的3,000.00元拨付给大金村委,其余的76,500.00元结余在廉江市吉水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账户,导致资金闲置。

  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六十条“……;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的规定  

  审计期间,吉水镇社会公共服务办公室已将上述资金拨付给各村委。

  七、横山镇敬老院宿舍楼和食堂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更,但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横山镇政府与广东新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与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期间横山敬老院综合楼和宿舍楼主体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并施工完成:食堂与活动室的建设位置发生变化,工程基础未按设计图纸回填泥土。但这些重大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审计期间,广东新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八、横山镇敬老院宿舍楼和食堂建设期间监理公司未提供监理进度表给横山镇政府

  横山镇政府与广东新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与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综合楼建设金额2,201,865.66元,约定饭堂建设金额1,448,574.25元,建设期间监理公司未出具监理进度表给横山镇政府,但横山镇政府已通过廉江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3,280,000.00元给施工方,占施工合同金额的89.85%。

  审计期间,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已将工程监理进度表交给横山镇政府。

  九、廉江市尚未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经审计,截至2021年10月25日,廉江市尚未建立健全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也未出台社区养老服务指导清单。

  以上不符合《湛江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第二点任务“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1个县级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示范中心(指导中心),并选取3个或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的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初步形成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要尽快建立健全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出台相关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知道清单,推动城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十、1家已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将养老用房用作其他用途

  经审计,截止2021年9月15日,已建住宅小区开发商(湛江御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将小区内配套养老用房出租给小区物业使用。

  以上不符合《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第八十二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相应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责令你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联合相关单位尽快整改,将小区养老用房移交社区,保证小区养老用房的正确用途。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自收到本函后及时组织整改,并于6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局。对到达审计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我局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查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15〕621号)的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进行专项督查。

  我局将有重点地选择本函相关内容及整改情况纳入全市政策跟踪审计综合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抄报湛江市审计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