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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1-01 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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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国家对工程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已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费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目前的市场价格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前期费用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预(结)算编制费、施工图审査费。

(一)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参照原国家收费标准

下浮20%计取,如单项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则按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0%后的价格作为招投标基准价;

(二)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参照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5%计取,如单项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则按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25%后的价格作为招投标基准价;

(三)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30%计取,如单项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则按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30%后的价格来作为招投标基准价。

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桥梁桩基检测费。

参照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50%计取,如单项服务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则按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50%后的价格作为招投标基准价。

三、项目建议书编制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各专项规划中期评估费,招标代理费。

参照原国家收费标准下浮50%计取,原则上最高不能高于20万元。特殊情况的,按程序报批。

四、已经市政府审批的工程项目前期费用按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在该调整意见内的其他费用项目则另行报市政府审批,按调整意见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08年4月23日《关于我市市政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交办通知》(廉府办发[2008]54号)、2013年11月27日《关于调整我市市政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交办通知》(廉府办发[2013]99号)同时作废。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