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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9-30 15: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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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廉江市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号

廉江市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有关工作,加快解决当前公租房筹集难问题,尽快形成公租房有效供应,盘活政府资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建保﹝2018﹞150号)相关要求,制订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加快现有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房源分配,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对确定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租房,要采取措施予以盘活。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租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建设项目尽可能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满足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

2.分类监管,合理处置。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确实不能形成有效供应的政府投资公租房,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保障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前提下,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公租房盘活规模和方式,有效发挥公租房使用效益。

3.落实职责,加强协作。市房管局是本市公租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租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模式。由市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二)社会投资建设模式。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市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市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四)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3%。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五)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即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市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市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三、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

(一)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办理公租房项目建设审批手续,加强协作,依法依规优化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及时竣工备案。

(二)同步推进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推进公租房项目建设的同时,力争配套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投用。对配套基础设施手续不全影响竣工备案的项目,要限定竣工时间,倒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度;对即将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提前启动预分配工作;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加快分配,确保公租房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四、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

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财政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对满足保障需求后富余的公租房,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盘活。

(一)盘活范围和条件

1.范围。政府投资建设已分配入住的公租房;商业住宅配建的办公用途公租房。国家、省、湛江市我市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处置和盘活的公租房。

2.条件。受城乡规划、配套基础设施、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达不到预期,已投入使用公租房项目,轮候对象数量明显小于未配租房源数量和对应户型的,在留足预期需求房源后;配建办公用途公租房首次推出半年后仍无法形成有效需求,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依程序进行盘活。

(二)盘活方式

1.调整为周转用房。可暂时把公租房调整为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医疗等重大项目的周转用房,性质为租赁住房。公益性项目可按规定予以租金优惠等政策扶持;盈利性项目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2.调整为安置用房。可把公租房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重要市政道路扩建拆迁、避险救灾、治水提质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符合条件的实物安置对象可按规定取得安置用房的完全产权。

3.分批分期拆改危旧公租房。市房管局管理的原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鉴定为危房等不适宜继续居住的,妥善安置原住户后,对该部分住房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分批分期进行改造。

4.盘活商业住宅配建办公性质等公租房。对有社会出租需求的办公性质公租房,可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行或委托省属住房租赁平台或其他专业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开向社会出租,用作办公、仓储、商场、餐饮等用房。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待有新增保障需求后,重新收回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不超过3年。

5.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中小学校、公交公司及城市环卫机构以集体租赁方式承租公租房,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和户型安排,单次租赁租期不超过5年。

(三)盘活程序

调整为周转用房、安置用房或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的项目,盘活工作方案由市房管局在充分调查核实、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有新增保障需求出现后,市政府应根据房屋使用情况,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或以置换的形式补充公租房房源。重新收回盘活项目用作公租房的,由市房管局制定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报湛江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省住建厅备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公租房建设、竣工、分配及盘活的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公租房有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公租房盘活后产生的各类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市财政,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房管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督查制度,对各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