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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8-23 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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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18〕57号)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经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逐一对照梳理,并经审核,共有5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属于取消事项。市政府决定取消这5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单位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主动与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对接,及时将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从网上办事大厅撤下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廉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廉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审批委托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74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待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后,抓好落实相关工作。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1999年5月11日)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4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5

文艺、体育和特种文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6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要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7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8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

市财政局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6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9

采矿权转让审批D12006

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11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2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五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13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市水务局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14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5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16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市水务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水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17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水务部门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1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水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1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市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水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市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1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市水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2

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市水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3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市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海洋渔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24

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察、铺设施工审批

市海洋与渔业局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25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市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海洋渔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6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市海洋与渔业局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海洋渔业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核准”,严格把关。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7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海洋渔业部门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8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29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0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1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第15号令,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2

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3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34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35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市环境保护局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6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修改施行)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7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强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和活动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38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市市政园林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39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

 

40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41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市农业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4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市农业机械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审批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3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待修订有关法规规定后,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2.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4

设立分公司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45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46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47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48

户外广告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二批取消

 

49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D26004

市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18〕57号)

 

50

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

 

5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市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5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不含医疗机构和煤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31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6月1日)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5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31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安健函〔2016〕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