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未取得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拆迁安置地、留用地和五保户建房供电供水问题,减少社会矛盾,缓解干群关系。根据省、湛江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安置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拆迁安置地红线图,规划方案经批准的,且属自主建房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并出具同意用地和符合规划意见,供电供水企业可给予其办理供电供水相关手续。
二、征地留用地。留用地符合单家独院用地政策,且规划方案经批准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并加具意见,供电供水企业可给予其办理供电供水相关手续。
三、五保户建房。对符合规定、不影响规划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属镇地政府(街道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并出具同意用地和符合规划意见,供电供水企业可给予其办理供电供水相关手续。
四、同一地址、同一房屋的拆迁安置地、征地留用地和五保户建房只能给予办理一户用电用水申请审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3年。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