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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廉江市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1-09 0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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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廉江市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廉江市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和《关于加强 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启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7〕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57个省定贫困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奖补原则。

——突出重点,聚焦民生。奖补资金重点于编制省定贫困村整治规划和示范村建设提升规划,以及建设村道巷道硬化、垃圾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设施、集中供水、公共卫生、文化等设施建设和长效管护,或用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新农村建设专项贷款贴息及激励奖补投入。

——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奖补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全市省定贫困村都可以申报,实施项目充分发动和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共同制定和共同实施,项目入库管理,公示公开,实现对奖补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激励先进,先建多补。坚持先启动先补助、不启动不补助。通过先建多补、退档递减等方式进行激励,对率先全面启动“三清理”(即清理村巷道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村道巷道积存垃圾、建筑材料,清理沟渠池塘溪河淤泥、垃圾)、“三拆除”(即拆除危旧房、废弃猪牛栏及露天厕所茅房,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拆除非法违规商业广告、招牌等,建设村庄栅栏圈围)和“三整治”(整治垃圾、整治污水、整治畜禽污染)等的贫困村,可优先安排资金。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倡导实行拆旧不补、青苗不补、让地不补、误工不补。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的比例达到1:1以上的优先安排。

——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坚持先规划后补助、不规划不补助。按照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要求,细化具体实施项目。各镇、村要结合实际,本着因地制宜、简便管用、生态宜居的原则,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治规划和工作方案。规划切忌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大上,聚焦村庄环境整治、改善群众要求迫切的生产生活条件安排项目,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条 奖补时间。奖补资金一定4年,时间从2017年到2020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资金奖补项目范围。市委农办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发展年度规划,确定创建新农村示范村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专项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合理管护支出,对适合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由市统筹,范围如下:

1.村道建设。包括行政村通自然村的村道建设以及20户以上自然村之间的村道建设等。

2.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

3.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4.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5.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

6.村容村貌整治。主要用于“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具体实施,古村落可用于古村道、古文物、古建筑的维修加固。

7.美化绿化建设。主要用于建设村绿道步径,除了小公园外的其他绿化美化设施,建设路灯等亮化设施。

8.其他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上述设施长期管护。

第六条 申报资格。全市57条省定贫困村可申报创建新农村示范村资金。申请资金的项目所在自然村须组建好村民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完善新农村建设议事机制,完善切实可行的整治规划和设立示范村建设项目库,报市委农办备案后的可申报。报备时须明确实施单位、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申报程序。申请创建新农村示范村资金由村委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初核汇总上报市委农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查,对符合新农村建设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报市政府审批(分管市领导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为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要求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新农村建设项目,由市委农办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质量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扶持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招投标。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分别确定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招投标办法。对村内道路硬化、农村道路建设、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屋建设等工程量小、技术要求不高等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充分发动村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对技术要求较高的雨污分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工程量较大的乡村道路、集中供水等建设项目,向社会招标确定施工单位。针对农村建设项目特点,简化招投标程序,为本村村民组成的工程建设团队提供参与建设机会,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增加村民收入。

第十二条 施工方案公示。在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前,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提交施工方案,由负责组织招标的政府、部门统一进行公示。

(一)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成员。评标组成员由建设部门负责在镇干部、市职能部门技术和管理人员、村两委干部、村民理事会成员中随机抽取,在招标前一天通知相关人员,市纪委监督。

(二)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农村建设项目完成招投标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标方与村委会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市、镇政府对项目施工合同要履行指导、监督责任,组织法律专家把关,防止合同出现法律漏洞;组织技术人员把关,防止合同出现工程量漏洞和质量漏洞;组织村民理事会成员把关,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监督。对建设规模比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单位依照市农村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镇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施工方案,严格依照批复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一)镇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履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任。对技术、安全要求较高的农村建设项目,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对一般小型农村建设项目,镇政府负责组织技术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项目施工现场签单管理。所有施工现场签单,必须有村民理事会成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名,并进行公示,才能作为有效结算报账凭证。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适宜由市组织实施的在市级报账;适宜由镇、村组织实施的,资金拨付到镇财政所进行报账,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创建新农村示范村资金。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市委农办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并实行重点监管,工程开工按补助额度的30%预拨,工程量完成一半以上拨付50%,在项目竣工并经审核验收后拨付15%;补助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验收拨款,工程开工按补助额度的30%预拨,项目竣工并经审核验收后拨付65%。工程项目预留质保金5%,由项目建设单位控制。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银行转账,不得现金支付。凡符合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财政报账制进行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公开制度。市政府对列入创建新农村示范村资金的项目进行公告。镇、村要实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通过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张榜公告公示等方便村民监督的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专账管理。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须设立资金专账,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项目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办好产权登记和使用单位,完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并制定项目后续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四章 项目考核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验收工作按照镇级自验,市级验收的程序实行,要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镇级自验。项目工程竣工后,镇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镇验收组,按照考核验收内容收集汇总档案台账,对新农村示范村项目进行自查验收。

自查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向市委农办、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包括:镇政府申请市级验收报告、镇级自验报告、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市级验收。市委农办和市财政局在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专家成立市验收组对各镇的项目村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市验收组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验收,采取查、量、验、看、评的考核办法。“查”即查阅项目工程各类档案资料;“量”即实地测量项目工程面积;“验”即检验项目工程质量;“看”即查看项目工程成效;“评”即验收组对项目工程进行综合评价。

实行项目工程单项评分制,验收结束后,由市验收组成员、乡镇、村干部现场共同评分,取平均分值。各类项目扣分以1分为单位,最终得分为整数,实行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验收结果由镇、村干部、市验收组成员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即刻生效。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市委农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创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启动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对项目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可采取取消补助资格、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改正,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市委农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