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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10-20 0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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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期国内、省内、市内电动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面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住宅小区等场所火灾事故,确保火灾形势稳定,为党的十九大攻坚决战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督促网格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组织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基层综治工作平台作用,联合市公安消防大队、各派出所和网格员等力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十九大开幕前,各地必须完成室内电动车充电清理工作,对电动车室内充电“零容忍”“全清理”;未完成清理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开展灭火技能训练,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警示群众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意识,要向社会公告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督促群众自查自改消防安全隐患。市公安消防大队要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未落实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造成消防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市公安消防大队和各派出所要对管理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依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严肃处理。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开展电动车违规存放和充电的清理行动,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没有主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和责任。

对于居住类租赁房屋,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居民住宅区(楼)应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并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张贴禁止电动车停放、充电标识。

二、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等场所电动车充电库(棚)的建设工作

市公安消防大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指导新建建设工程尤其是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电动车充电库(棚),并逐步纳入行业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审核(审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对新建建设工程尤其是住宅小区应同步设计、建设电动车充电库(棚)。电动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电动车充电库(棚)的住宅小区,要分批增建、改建电动车充电库(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负责做好建设的宣传、协调和督促工作。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责任主体,要合理筹措资金,按照市场化运行模式,充分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棚) 增建或改建电动车充电库(棚)。凡受空间限制,增建、改建电动车充电库(棚)确有困难的老旧住宅小区,要在小区适当位置建设一个或多个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

三、进一步加强电动车充电库(棚)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是电动车充电库(棚)日常维护管理的负责单位,要加强对电动车存放和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市公安消防大队、各派出所、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指导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严禁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长时间为电动车充电。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