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廉江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廉江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39号)和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2017]7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市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1)地质灾害应急救灾;(2)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和维护;(3)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规划制定;(4)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地质灾害巡查与应急处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5)市委、市政府确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廉江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镇财政所账户,各镇财政所在收到市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市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条 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奖金和津贴,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由各镇组织实施的项目,镇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向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自己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在项目完工后,由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凡经检查审计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